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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来源:中蓝环保     发布时间:2015-09-30    浏览次数: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中药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以及中药类制药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以药用植物和药用动物为主要原料,按照国家药典,生产中药饮片和中成药各种剂型产品的制药工业企业。藏药、蒙药等民族传统医药制药工业企业以及与中药类药物相似的兽药生产企业的水污染防治与管理也适用于本标准。
  当中药类制药工业企业提取某种特定药物成分时,应执行提取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水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的中药类制药工业企业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向环境水体的排放行为。
  企业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有毒污染物总汞、总砷在本标准规定的监控位置执行相应的排放限值;其他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企业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或执行相关标准,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城镇污水处理厂应保证排放污染物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
  建设项目拟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由建设单位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按前款的规定执行。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GB 6920—1986 水质 pH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 7468—1987 水质 总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 7478—1987 水质 铵的测定 蒸馏和滴定法
  GB 7479—1987 水质 铵的测定 纳氏试剂比色法
  GB 7481—1987 水质 铵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GB 7485—1987 水质 总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 7486—1987 水质 氰化物的测定 一部分 总氰化物
  GB 7488—1987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
  GB 11893—1989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 11894—1989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GB 11901—1989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 11903—1989 水质 色度的测定
  GB 11914—198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GB 13193—1991 水质 总有机碳(TOC)的测定 非色散红外线吸收法
  GB/T 15441—1995 水质 急性毒性的测定 发光细菌法
  GB/T 16488—1996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 红外光度法
  HJ/T 71—2001 水质 总有机碳的测定 燃烧氧化—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T 195—200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199—2005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39号)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1.中药制药指以药用植物和药用动物为主要原料,根据国家药典,生产中药饮片和中成药各种剂型产品的过程。
  2.现有企业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中药类制药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
  3.新建企业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改、扩建中药类制药工业建设项目。
  4.排水量指生产设施或企业排放到企业法定边界外的废水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水(含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厂区锅炉和电站废水等)。
  5.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指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产品的污水排放量上限值。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1.排放限值
  (1).现有企业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6月30日执行表1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2).现有企业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表2 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3).新建企业自2008年8月1日起起执行表2 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1 现有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mg/L(pH 值、色度除外)

中药废水排放标准表一.png

  表2 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mg/L(pH 值、色度除外)

中药废水排放标准表二.png

  (4).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水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水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中药类制药工业现有和新建企业执行表3 规定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表3 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单位:mg/L(pH值、色度除外)

中药废水排放标准表三.png

  2.基准水量排放浓度换算
  (2).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情况。若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应按污染物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将实测水污染物浓度换算为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并以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产品产量和排水量统计周期为一个工作日。
  (2).在企业的生产设施同时生产两种以上类别的产品、可适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且生产设施产生的污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Z严格的浓度限值,并按(1)式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

公式.png

  式中:
  C基——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单位为毫克每升(mg/L);
  Q总——排水总量,单位为立方米(m3);
  Yi——某产品产量,单位为吨(t);
  Qi基——某产品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单位为立方米每吨(m3/t);
  C实——实测水污染物浓度,单位为毫克每升(mg/L);
  若Q总与Σ(Yi•Qi基)的比值小于1,则以水污染物实测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污染物监测要求
  1.对企业排放废水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水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控。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须设置排污口标志。
  2.新建企业应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各地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3.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4.企业产品产量的核定,以法定报表为依据。
  5.对企业排放水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4 所列的方法标准。
  6.企业须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排污状况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表4 水污染物分析方法

中药废水排放标准表四.jpg

  实施与监督
  1.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2.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在发现企业耗水或排水量有异常变化的情况下,应核定企业的实际产品产量和排水量,按本标准的规定,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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